邓州公开考聘司法所人员存在“瑕疵”
中新河南网邓州3月30日电 “报考条件很明确,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符合选聘条件,而邓州市却把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选聘。”这是近日记者在邓州采访时群众对选聘不满时道出的一席话。
据了解,2006年5月,邓州市从司法局系统内公开考聘20名乡镇司法人员,考聘工作由当地人事局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择优选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邓州市人事局却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上岗。
采访中,一知情人告诉记者,邓州市腰店乡的杨某2005年因玩忽职守造成两名工人死亡,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根据邓初刑字(2005)113号判决杨某有罪,市里也对此进行了通报批评,杨某竟然被聘用。
不仅如此,杨某还在人事局公示期间,拍卖土地,越权办案,被司法行政系统通报批评。国土资源网也于2006年11月23日以《如此服务害了自己》为题作了披露。除此以外,杨某还带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
“象这样的人还能被聘用吗?”群众气愤地说。
采访中,记者同时了解到,此次公开考聘的人员里,有6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然而这些人竟然都被选聘上岗。
针对上述问题,邓州市人事局则不以为然。该局分管纪检的赵书记介绍,这些问题基本存在,但都不在这次选聘的范围之内,首先,杨某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其次,他是在司法系统被通报批评、计划生育超生是在1981年以前,这些均不影响选聘。
赵书记还称,对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的6名人员他们都调查过了,有两人是1981年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超生的;有两人未工作以前是农民;有两人有准生证,这些人也均符合条件。
对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则认为,被考聘的乡镇司法人员应当是执法、守法的模范,要求业务精、素质高,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要求相当严格,邓州市人事局在司法局系统内公开考聘乡镇司法人员过程中的所作所为,让人感到惊讶,是明显存在“瑕疵”。( 杜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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